简短回答:亚马逊向谁开票,谁就承担增值税。 如果开票对象是客户的广告主账户, 亚马逊会连同增值税一起向客户开票,您只需开具自己的服务费发票。如果开票对象是您的 管理账户,亚马逊就把您视为买方:转开广告费属于销售广告服务,在欧盟和英国,您要对 全部金额征收增值税,包括广告费,而不只是服务费。无论哪种方式, 无法抵扣增值税的客户都要承担它:转开发票只是转移增值税,并不会消除它。
本文写给为客户运营亚马逊广告的代理商、自由职业者和企业内部团队,依据亚马逊的协议和 帮助页面、欧盟增值税指令,以及英国税务海关总署(HMRC)、德国和西班牙的法规,核查于 2026 年 10 月。本文仅为信息参考,不构成税务建议,请与您的会计师确认您的具体安排。
两种设置一览
| 开给客户的账户 | 开给您的账户 | |
|---|---|---|
| 亚马逊向谁开票 | 您的客户 | 您的代理机构 |
| 您开具的发票 | 服务费 | 广告费 + 服务费 |
| 您的增值税针对 | 服务费 | 全部金额 |
如何选择亚马逊向谁开票?
从管理账户创建广告主账户时,亚马逊会询问向谁开票:
- 管理账户:"if you're a reseller, agency, or partner acting in your own capacity"(如果您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的经销商、代理商或合作伙伴)。广告费由您自己的 账单资料支付。
- 广告主账户:"if you're an advertiser or agency acting on behalf of the advertiser"(如果您是广告主,或代表广告主行事的代理商)。您填写客户的账单信息, 客户以发票方式付款(这种设置下唯一的付款方式)。
付款的账单资料决定税务处理。 亚马逊使用其地址和增值税号"for tax calculation and generating commercial invoices"(用于税款计算和生成商业发票)。因此在第二种设置中, 请在客户的账单资料里填写客户的增值税号:没有它,亚马逊会加收客户可能无法收回的增值税。
亚马逊的协议从另一面说了同样的事:如果您要求亚马逊向您开票,就等于保证您在购买广告时 "as principal"(以委托人身份)行事。
开给您的账户:对全部金额征收增值税
在欧盟,以自己的名义、但代表他人参与服务的企业,"shall be deemed to have received and supplied those services himself"(视为自己接受并提供了这些服务)(增值税指令第 28 条)。 亚马逊把广告卖给您的代理机构;您的代理机构再把广告服务卖给客户。您的发票是广告费 + 服务费,两者都要计增值税。 英国(Notice 700,第 22.6 节)、德国(UStG 第 3 条第 11 款) 和西班牙(增值税法第 11 条 Dos.15º)的规定相同。
对已注册的代理商来说,这是中性的:您抵扣亚马逊向您收取的增值税,客户抵扣您发票上的增值税。
广告费能作为垫付款,不计增值税吗?
亚马逊向您开票时不行。 转开的费用只有在您以客户代理人的身份、为客户的债务而支付时, 才可以不计增值税:
- 欧盟:"expenditure incurred in the name and on behalf of the customer"(以客户名义并 代表客户发生的支出),记入暂记账户(第 79 条 (c) 项)。
- 英国:八项条件缺一不可,其中包括 "your client was responsible for paying the third party"(客户负责向第三方付款)(Notice 700,第 25.1.1 节)。
- 德国:客户与供应商之间存在直接法律关系;必须自己向供应商付款的人,不是单纯的中间人 (UStAE 10.4)。
- 西班牙:在明确委托下以 "en nombre y por cuenta del cliente"(以客户的名义并代客户) 支付的款项(第 78 条 Tres.3º)。
采用管理账户开票时,欠亚马逊的债务是您的,所以以上情形都不适用。HMRC 警告说,代理商 当作垫付款处理的费用,往往 "should have formed part of the value of their invoice to the client"(本应计入向客户开具发票的金额)。
开给客户的账户:您只开具服务费发票
亚马逊直接向客户开票,增值税按客户的账单资料确定。您自己的发票只含服务费:
- 客户在您所在的国家:对服务费征收您所在国的增值税。
- 另一个欧盟国家的企业客户:您的发票不含增值税;由客户自行申报(反向征税,增值税 指令第 44 条和第 196 条)。英国对企业客户的处理方式相同(Notice 741A)。
- 客户在其他地区:适用客户所在国的规定。
示例:每月 10,000 欧元广告费,1,500 欧元服务费,法国客户
法国代理商,法国增值税 20%。下表是客户在扣除可抵扣增值税后,每月实际支付的金额:
| 您的客户 | 开给客户 | 开给代理商 |
|---|---|---|
| 已注册,可抵扣 | 11,500 欧元 | 11,500 欧元 |
| 无法抵扣 | 13,800 欧元 | 13,800 欧元 |
- 开给客户:亚马逊 10,000 欧元 + 2,000 欧元增值税,您的服务费 1,500 欧元 + 300 欧元增值税。
- 开给代理商:您的发票 11,500 欧元 + 2,300 欧元增值税。
设置改变的是谁开发票,而不是增值税。 无法抵扣的客户在两种情况下每月都要承担 2,300 欧元的增值税,一年 27,600 欧元。
代理商位于另一个欧盟国家,结果也一样。适用小规模企业制度的法国企业从另一个欧盟国家购买 服务,"doit payer la TVA, peu importe le montant"(必须缴纳增值税,无论金额多少), 并且 "ne peut pas déduire la TVA"(不能抵扣增值税)(Service-Public)。在德国, "Auch Kleinunternehmer … schulden die Steuer"(小规模企业主同样负有纳税义务)(UStAE 13b.1)。
客户在为可以收回的增值税买单:告诉他们
代理商的许多客户为广告支付了增值税却无法收回:KDP 作者、Merch on Demand 设计师、 低于增值税起征点的小卖家。 在一些国家,注册(或退出小规模企业制度)就能收回。 帮他们核对一下,是他们会记住的建议:
- 把免费计算器按他们自己的身份发给他们: KDP 作者、 Merch on Demand 设计师、 FBA 和 FBM 卖家(面向消费者)。 他们选择所在国家和每月广告费即可。
- 发送对应国家的文章,例如新加坡的商品及服务税(GST)文章: 新加坡 KDP 作者、 新加坡 FBA 和 FBM 卖家。 计算器也链接了各国的文章。
- 让他们的会计师来决定:注册意味着要承担义务,而且在某些国家(比如西班牙的作者) 注册也收不回任何东西。
常见问题
亚马逊会把我客户的增值税号写在发票上吗?
采用广告主账户开票时,亚马逊根据您为客户填写的账单信息计算税款。请按亚马逊的要求在那里 填写客户的增值税号:"Make sure that you provide your VAT registration number" (请务必提供您的增值税登记号)。
欧盟以外的代理商能让客户省下增值税吗?
不能。欧盟的企业客户对从境外购买的服务自行申报增值税(反向征税,第 196 条), 如果无法抵扣,就要实实在在地付出这笔钱。
法国的萨潘法(Loi Sapin)会改变什么吗?
只对在 Amazon.fr 投放广告的法国客户有影响。 萨潘法只允许中介机构代表广告主购买广告位: 须有书面委托,仅由广告主付款,卖方发票开给广告主(第 20 条和第 21 条)。自 2015 年起, 它适用于所有媒介,包括网络广告。当广告使法国企业受益、且主要在法国被接收时,该法适用 (第 27 条)。对这些客户,请让亚马逊向其广告主账户开票,并签一份一页的委托书:这样您就合规了, 而且您的营业额只有服务费,小型代理商可以更长时间保持在增值税起征点以下。在 Amazon.de 或 Amazon.com 上投放的法国客户,以及法国以外的任何客户,都不受其约束。
这适用于我自己代理机构的广告吗?
已注册的代理商和其他企业一样,可以抵扣亚马逊向其开票的广告所含增值税。 计算器的代理商档案会显示您所在国家的情况。
资料来源
- Create a new Advertiser Account(2026 年 10 月 5 日)、Understand billing and payment profiles(2026 年 1 月 12 日)、Update billing details(2026 年 4 月 9 日),亚马逊广告帮助
- Amazon Advertising Agreement(2026 年 7 月 23 日发布),第 4.C 节 "Agency Relationships",亚马逊广告
- Council Directive 2006/112/EC,第 28、44、79 和 196 条,EUR-Lex
- VAT guide (VAT Notice 700),第 22.6 和 25.1.1 节,HMRC
- VTAXPER38500: revenue risks associated with disbursements,HMRC
- VAT Notice 741A: place of supply of services,HMRC
- § 3 UStG、§ 10 UStG,以及 UStAE 10.4 和 UStAE 13b.1,德国
- Ley 37/1992 del Impuesto sobre el Valor Añadido,第 11 和 78 条,BOE,西班牙
- Franchise en base de TVA,Service-Public Entreprendre,法国
- Loi n° 93-122 du 29 janvier 1993 (loi Sapin),第 20、21 和 27 条,Légifrance,法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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